买房买到查封房而无法过户?法院:善意购房人权利受保护!

焦点节奏感 2018-07-20 09: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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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原本是件高兴事,但小柳夫妇却历经了房子因卖家欠债被查封、卖家准备离婚的妻子不同意卖房等波折,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买房原本是件高兴事,但小柳夫妇却历经了房子因卖家欠债被查封、卖家准备离婚的妻子不同意卖房等波折,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小柳夫妇为善意的购房人,近日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卖家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6年11月11日,以小方为甲方(卖方),以小柳夫妇为乙方(买方),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番禺区大龙街的房屋以192.5万元的成交价整套出售给乙方,交楼时间是2016年12月10日,双方同意自银行审批同意贷款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手续,并约定交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

2016年12月15日,小方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小柳夫妇。但该合同签订后,小方因对外负有债务导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

为此,小柳夫妇与小方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双方交易情况》,约定小柳夫妇同意提前向小方支付首期77.5万元用于偿还小方涉案房产的查封及外债事宜,小方承诺:2017年2月28日前办理查封及外债、过户等事宜,如不能履行以上承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随后,小柳夫妇即向小方支付了购房首期款77.5万元。

房屋解封后,小柳多次催促小方办理垫资赎契及过户事宜,但房管局仍没有收到相应的资料,小柳认为小方已构成违约。于是在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小柳夫妇名下,同时请求判令小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和律师费共计34.34万元。

然而,小方的妻子小春以第三人身份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她称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小方在两人诉讼离婚期间的出售房屋的事实并不知情,诉请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她不同意过户给小柳夫妇。

对此,小方表示,这个房子的定金、首期款,都是他用个人婚前财产及出售婚前购置的房屋所得的房款支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诉讼中,小方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期间,小春处于怀孕生小孩的阶段,无收入来源,涉案房屋余款的房贷也是其一个人偿还,与小春无关。

小春则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方故意隐瞒事实,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小春诉称,涉案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是以两人的共同财产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余款以按揭的方式支付,以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涉案房屋虽登记权属人是小方,但不能排除其实际共有状态。

法院:买家不清楚卖家夫妻纠纷 属善意购房人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方为涉案房屋的显名物权登记人,其对外应享有其登记物权的处分权,故小柳夫妇与小方所签订的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双方交易情况》,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因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为小方与小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两人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但小春主张的要求与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驳回起诉。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柳夫妇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善意的购房人。首先,小柳夫妇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小方与第三人小春对夫妻财产的纷争,小方对外有处分权。其次,房屋的转让价格合理。再次,小方已于2016年12月10日把涉案房屋交付给小柳夫妇使用至今,小春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最后,涉案房屋现虽未能过户至小柳夫妇名下,但小方表示愿意配合,而小春表示反对的仅是因为未能收到房款,属其夫妻二人之间的纠纷。故法院认定小柳夫妇为善意的购房人。

目前,涉案房屋原附着的抵押欠款已由小柳夫妇代垫,小柳夫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两人名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小柳夫妇所主张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和律师费,由于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是在2017年6月份左右才出具的,在此之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过户条件,因此驳回了这项诉讼请求。

在法官的答疑与释法下,双方成功办理过户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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