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公开征求意见: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元

焦点节奏感 2019-11-28 0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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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税收法定再下一城。11月27日,财政部在官网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条例升格为法律,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

来源:北京商报

税收法定再下一城。11月27日,财政部在官网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条例升格为法律,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税率和征收率方面,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元。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此次立法把短期的政策性减免变成了长效的法定式减免,例如降税率以及提高至季度30万元的起征点,这将长期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对于企业而言是利好,也有利于激活市场活力。

例如,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财税专家王海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增值税是目前18个主要税种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对维持财政收入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企业中占比较大的税种,对企业发展影响同样重要。这个重要的税种由条例调整为法律,无疑是我国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迈出了重要而坚实的一步。

“简单来说,税收法定就是征税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和依据,企业需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同样需要依法征税。税收法定细分的话,又分为税种法定、税收要素的法定和程序的法定原则。应该说,税收法定原则对稳定经济增长和提升微观经济主体的信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目前阶段,税务法定原则有利于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为不同类型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对于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现实意义。”王海进一步指出。

此外,为平稳过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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