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去年3月30日前成交土地的商住房 可以向个人出售

焦点节奏感 2018-12-20 0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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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一个半月,在放开旧改商服类物业向个人销售之后,广州进一步放松商服类项目的限购。

相隔一个半月,在放开旧改商服类物业向个人销售之后,广州进一步放松商服类项目的限购。

12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官网发布《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言明穗府办函〔2017〕65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该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此条规定。该意见自2018年12月20日起执行。

广州住建委随之作出进一步解释,该意见执行内容如下:

一、2017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发布之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三、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广州住建委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市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广州市区住建部门将联合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此前的11月2日,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交比例不低于30%,余款1年内缴清。城市更新项目建成的商服类物业,可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法人单位销售。

一年半前,也就是2017年3月30日,广州下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其中包含“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

通知称,(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报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该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将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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